據《工人日報》報道,近日,一名網友發帖求助:“公司實行‘上四休三’,但扣基本工資,一天大概200元?!敝暗绞?800元左右,現在估計只剩5000元。
“上四休三”工作模式是很多人的“夢中情班”,但當它和降薪綁定,且月工作量不變時,所謂的福利難免就變了味。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每周多休一天,而是企業把經營壓力折算成工資條上的扣減,用通知替代協商。
從法律視角審視,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,相關變更必須經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書面確認。企業可以拿出“上四休三”的工時和工薪調整方案與員工溝通,勞動者根據自愿原則選擇同意或拒絕,企業不能單方面強制推行,更不能設置不接受就辭職的霸王條款。
已有司法判例明確了單方降薪的違法性質。四川成都某企業經職代會通過“上四休三”方案,將員工基本工資從3850元減為2100元,員工辭職后以“底薪被降”為由訴請經濟補償獲法院支持。裁判邏輯是:企業未舉證證明方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勞動者本人,單方降薪違法。
調查發現,不少企業調整工時后,員工每月需完成的工作量并沒有變化——單位時間勞動強度被拉高,壓縮在崗時長卻沒有同步減輕工作負荷,最后變成干滿同等工作量,收入反而下降。有法學專家指出,“上四休三”符合勞動法倡導的體面勞動方向,但前提是充分告知并征得勞動者同意,堅持充分協商、利益平衡的原則。
更深一層看,這場爭議暴露出部分企業對工時調整的理解偏差?!吧纤男萑钡某踔允峭ㄟ^科學排班、優化流程、提升效率來實現工作與生活的平衡,而非簡單地縮短工時。如果企業只做減時長的表面功夫,不做減負荷的實質優化,就背離了制度探索的本意。
從更大視野看,配套規則模糊也給了企業非法操作的空間。比如,執行“上四休三”后,休息日加班薪酬如何核算、社保公積金繳費基數如何核定,這些事項都應當相應調整。又如,在當前標準工時制下,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補休的,應按不低于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%支付加班工資,法定節假日按300%支付。這些細節若缺乏透明執行,勞動者的權益可能在不知不覺中遭到二次損害。
對于經營確實遇到困難的企業,通過協商薪酬、調整工時緩解壓力并非不可理解。但正路在于真誠協商、充分告知,讓員工在了解真實情況后作出選擇,而不是把經營壓力直接轉嫁到勞動者身上。
“上四休三”的探索應沿著激發工作熱情、提高生產效率的方向推進。衡量一種工時制度優劣的標準,不是企業省了多少成本,而是勞動者是否真正從中獲益。守住自愿協商的底線,才能讓工時改革持久釋放正向價值。
王志高 《工人日報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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